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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验收报告_审查_项目_建设
发布时间:2023-10-29 00:34浏览次数: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丁先生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生态影响是项目是否可行的约束性要求。其中,节能审查意见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是否合规的重要依据。而节能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以后,由验收主体对其节能报告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的验收。

  2023年8月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辽宁省发展改革委会起草了《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指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建设方案、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进行自主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

  节能验收的程序为:成立项目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现场审核→编制节能验收报告→确定验收结果→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

  节能验收主要是针对项目的要建设内容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是否满足节能相关标准、规范等的要求,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对照项目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意见,分析判定是否满足节能审查有关要求,包括建设方案、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能效水平、节能措施等。

  实施区域节能审查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落实情况进 行验收。 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 收。 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 指出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 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由此可见,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这也就意味着节能报告的内容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已经不符合项目建设前的节能报告以及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该情形下是不能通过节能验收的,极有可能需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通过后才能开展节能验收工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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